继续教育培训总则,继续教育培训总则是什么

作者:教育资讯网 2024-01-15 22:04:21 0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继续教育培训总则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继续教育培训总则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继续教育培训总则,继续教育培训总则是什么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是指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活动。包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员和道路运输驾驶人员所进行的驾驶培训、继续教育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等业务。

 第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分类许可。

第七条 获得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三种(含三种)以上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两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只能从事一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第三章 教练员管理

第二十条 鼓励教练员同时具备理论教练员和驾驶操作教练员的教学水平。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规范施教,并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简称《培训记录》,式样见附件1)。

连续犯与继续犯的区别?

       继续犯亦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与该行为引起的不法状态在一定的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特点如下:(1)必须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2)犯罪行为在一定的时间内不间断。(3)行为侵犯了同一具体的社会关系。(4)出于一个罪过。

继续犯与连续犯的区别:(1)继续犯实际上只有一个行为,而连续犯则有多个行为。

(2)继续犯的行为虽然持续一定的时间,但不间断;而连续犯的数个行为之间持续一定的时间,但数行为之间是有间断性的。

继续犯,是指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呈继续状态的犯罪。继续犯的本质在于犯罪行为的继续,即某种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实施过程中

(1)行为个数不同,连续犯具有独立成罪的数个犯罪行为,继续犯只有一个犯罪行为。

(2)主观要件不同,连续犯要求主观上有同一或概括的犯意,继续犯只有一个犯意。

(3)犯罪对象不同,继续犯要求必须是持续地侵犯一个对象,连续犯则无此要求。

继续犯和连续犯的区别:

1、连续犯必须具备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是数个足以单独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呈连续进行状态;继续犯只具备一个犯罪行为,无独立意义的自然举动或危害行为呈连续进行状态;

2、构成连续犯在主观上必须基于连续意图支配下的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且数个犯罪故意均为预谋故意;构成继续犯在主观上是基于一个犯罪故意,且该犯罪故意既可是预谋故意也可是突发故意;

3、连续犯的犯罪对象既可是同一的,也可是非同一的;而继续犯的犯罪对象必须是同一的;

4、连续犯是实质数罪,而继续犯是单纯一罪;

5、在我国,未对连续犯作出明确规定,属于处断上的一罪;而继续犯虽然没有总则性规范的明文规定,但存在着分则性规范将其规定为一罪和处断上将其作为一罪的两种情形;

6、连续犯一般按一罪从重处罚或按一罪作为加重构成情节处罚;继续犯是单纯一罪,必须按一罪论处,并应在法定刑幅度内选择处写犯罪情节相适应的刑罚。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继续教育培训总则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继续教育培训总则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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