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可以报考药师资格证报考条件(护士可以报考药剂师证吗)

作者:教育资讯网 2024-07-01 15:17:19 996

一、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根据《制度规定》第九条规定,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经批准在我国工作的外国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护士可以报考药师资格证报考条件(护士可以报考药剂师证吗)

()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5年;

(二)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3年;

(三)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

(四)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

(五)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从2009年开始,相关专业的申请时间将比药学、中药专业延长一年。即获得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药学或中药岗位工作满6年;取得学士学位或相关专业学士学位并从事药学或中药岗位工作满4年;获得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并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并从事药学或中药岗位工作2年以上;相关专业博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岗位工作1年以上。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学位)的考生,参加2018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并部分科目通过(免试两门科目的考生除外),其2018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成绩继续有效,并继续有效。按四年为一个周期推迟。直到2021年。

符合原人员要求的具有中专学历的申请人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号(民发[1999]34号)(以下简称原34号文件),相关专业、药学、中药专业将经历过渡期政策:具有药学、中药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并从事药学、中药岗位工作满7年的,2020年12月31日前可报名考试。考试成绩有效期按照原34号文件规定的2年周期滚动管理。各科目成绩有效期截至12月最晚2020年31日。

二、免试部分科目的条件

根据《考试办》第四条规定,符合《制度规定》申请条件,取得药学或医学高级职称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药学岗位工作的,可以免试《药学专业知识(》和《药学专业知识(二)》考试。)”,仅参加“药品管理与法规”和“药品综合知识与技能”两科考试;已取得中药学或中医药高级职称并在中药学岗位工作的人员医学类免考《中药专业知识(一)》《中药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品管理与法规》和《中医药综合知识与技能》两科考试中药”。

符合免试资格的申请人,须同时具备取得高级职称和从事药学、中药岗位两个条件。高级职称类别是指在药学、中医药岗位上取得的药学、医学或者药学高级职称。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医技、护理工作的主任(副主任)医师、主任(副主任)技师、主任(副主任)护士,以及从事教学、科研、教学工作的教授(副教授)。高等院校管理人员等不符合两科免试条件的。申请截止日期前应取得高级职称。

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申请者,符合部分免试科目的,自2019年起,成绩以两年为一个周期滚动执行,且必须连续两个考试年度通过考试科目。参加2018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免试科目的,其考试成绩按照原34号文件的规定有效。其合格科目考试成绩仅在2018年有效,不再适用。延期至2019年。

申请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拔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工作20年,并符合原《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免修药学、中医学双科中专学历。申请人可于2020年12月31日前继续申请两门科目免试,其考试成绩有效期按照原34号文件的规定,并须在一个考试年内通过考试科目。过渡期结束后,中专学历不再符合《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的申请条件,不能以免试两科的方式申请参加职业药师资格考试。

三、学历(学位)证书的求

申请条件中的相关学历、学位是指属于国家教育系列或者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认可的学历、学位。国家承认的具有颁发毕业证书资格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颁发的学历和学位证书作为学历证明。如果您只有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则不能申请考试。

专科及以上学历和学位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电大开放教育、网络远程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颁发的学历或学位证书。中专毕业证书应当是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者登记的招生计划内中等职业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不含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

申请条件中的“第二学士学位”是指大学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后,按照《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87)教育规划105号)纳入国家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范围的第二学士学位。)。规划的学士学位从层次上来说属于本科后教育。本科学习期间通过跨专业选修课程获得的“双学位”或者本科学习期间通过中外合作办学获得的“双学位”、“联合学位”,不构成第二学士学位。

四、“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的定

申请条件中所需的“药学、中医药专业”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发布的学科目录确定。

五、“相关专业”的界定

试卷

《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中“相关专业”的定义,实施过渡期间参照《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人事考试中心函[2015]31号)执行。报考专业参考目录包括药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其中,报考专业参考清单中列出的“药学、中药学”以外的专业,属于报考专业要求中的“相关专业”。详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附后)。

六、“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界定

“药学、中药类岗位”的报考条件仅限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领域和执业范围内的工作,即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质量管理和药品服务、药品经营等。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医生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护士的护理工作,药学院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化妆品的销售工作,不等同于《办法》规定的药房或中药岗位。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取得临床医学、中医学类、护理学类专业学历、学的,如果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且满足从事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年限要求,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如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执业医师活动或从事护理工作,则不符合“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的报考要求。

七、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计算方式

专业职务工作年限的计算截止日期为考试当年的第1231日。

申请人从事非药学、非中药工作时间不计入专业学位工作年限。

获得毕业证书前的实习经历不计入专业岗位工作年限。

国外工作经历不计入申请要求所要求的专业岗位工作经验年限。

已取得药学、中药及相关专业第一学位并参加工作,再以通过函授自学考试、远程教育取得的药学、中药及相关专业学位报考的人员等,可以累计从获得第一个学位到申请当年的实际时间。在药学和中药岗位工作多年。

脱产学习时间超过半年的,不计入专业岗位工作年限。在职学习前后在专业岗位上的实际工作年限可以累计。

八、港澳台居民报考规定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可以报名参加国家药学职业资格考试。注册条件按照《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持有内地高等教育机构毕业证书的港澳台居民可直接填写相关信息;持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及境外高等院校学历或学位证书者申请,其学历和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出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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