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政执法的合法性(教育系统行政执法)

作者:教育资讯网 2024-08-14 21:03:10 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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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教育行政执法的合法性(教育系统行政执法)

12月27日,教育部发布《关于加强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号文,明确了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的重点领域,包括:查处非法设立学校(含大中小学校、幼儿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应当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机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历证书。

教育部关于加强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教政法[2019]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加强教育行政执法,是当前教育系统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方面。是适应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新要求、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的关键举措。教育行政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加快建立健全权责明确、权威高效、权责明确的教育体系。政府协调、部门协作、自上而下联动的教育管理体制和执法工作机制,实现用法制思维、法制方法治理教育,推动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加强教育行政执法,现提出以下意见。

1.明确执法范围。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的重点是增强教育行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履行教育管理职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的意识和能力。重点领域包括:查处非法设立学校(含大学、中小学、幼儿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其他应当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教育机构的行为;查处非法招收学生、非法为学生提供教育服务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收费和非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学历证书的行为;查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擅自分立、合并,擅自变更名称、层次、类别、举办者,恶意终止办学、逃逸经费、挪用办学经费等行为;查处教师违法行为;对未依法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家长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进行查处;查处国家教育考试中的严重作弊行为,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明确要求行政执法的事项,由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方式管理。

2.强化执法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是教育行政执法的主体。在履行发展教育、提供教育公共服务职责的同时,必须切实履行教育管理和行业监管的法定职责。按照教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全面清理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事项,明确责任主体,细化任务分工,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2020年底前制定并公布执法事项清单,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3.健全执法机构。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保障教育法制工作机构和人员配备,加强执法和执法监督。通过部门内部整合、结构优化、盘活盘活等办法,建立健全执法机构,实现行政执法职能相对集中行使。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设立或者确定专门机构,集中行使执法权,或者委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法承担执法职责。教育行政部门要协调各方面资源和力量,协助做好执法信息监测、采集、研判工作,加强教育行政执法研究、信息系统建设等基础工作。

4、提高队伍素质。按需充实执法人员,实行执法人员持证制度和资格管理,推动行政管理人员和具有执法权限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执法资格考试。建立教育行政执法人员统一管理平台和信息数据库,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和服务。鼓励、支持和教育执法人员、执法监督人员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执法人员应当有专职岗位。实施执法人员专项培训,重点开展法律知识、业务素质和业务能力的培训教育,提升业务素质。

5.完善执法机制。积极推进教育领域综合执法,结合教育特点和当地实际,探索将一些覆盖面广、影响大的执法事项纳入地方政府综合执法范围,落实乡镇街道责任,建立网格化监管体系。健全政府牵头协调处置违法办学、违法收费等涉及群体利益、社会安全稳定的重大教育违法案件的工作机制,提高重大违法行为的防范和应对能力。风险。加强教育行政部门对各类办学主体办学活动的综合监管,落实对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日常监管职责。加强与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的协作,建立对市场主体开展教育培训活动的联合执法机制,明确联合执法牵头部门和协调部门,提高执法效能。建立重大教育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和重点督导制度。国务院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影响重大的教育违法案件进行督办,对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履行执法职责,导致教育违法案件进行处罚。侵害群众重大利益的违法案件。通知和处理。

六、执法重心下移。理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执法权限,推进执法力量下放。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除按照职权执法外,还要按照要求建立健全地方教育行政执法工作机制和制度,协调、指导和监督重大案件的处理。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权限的原则,负责查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违法行为和本地区教育行业的监督管理。违法主体或者违法行为跨区县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共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或者指定相关区县牵头联合执法。市、县教育行政执法力量要相互支持、配合,实现区域内执法全覆盖。探索直辖市、设区的市、市辖区执法力量整合,实行市级联动执法。

7.加强执法协调。建立健全教育行政执法和教育监督协调机制。教育行政部门的执法信息要及时报送同级教育督导机构,并纳入地方政府和学校监督评价指标体系。教育行政部门执法过程中,发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未依法履行规划、投入、保障、管理等法定职责的的,应当移送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依法处理。教育监察机构、学校督察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违法行为需要行政执法处理的,应当及时将违法线索和相关证据移送教育行政部门以便依法处理。探索建立委托执法机制,充分发挥监管机构和学校督察的作用。

8.创新执法方式。加快推行教育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制度,制定随机检查项目清单、随机检查对象名录、执法检查人员名录。探索建立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实施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政检查的制度,制定年度计划和检查清单,合理确定随机检查的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学校活动的干扰。推进“互联网+执法”,推动办案程序和执法工作网上运行、动态管理。加强信用监管,建立教育行业诚信档案,记录各类办学主体违法信息,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惩戒机制。鼓励和培育具有专业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和行业组织,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提高治理效率。结合教育实际,加强行政引导、行政奖励、说服教育、说服示范等非强制手段的运用,规范和促进灵活执法。

九、严格执行程序。健全教育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制度,做到有投诉、有案件必查。完善日常检查机制,推动现场执法规范化。按照合法、科学、高效的原则和规范、统一、精细化的要求,优化教育行政执法程序,保护听证等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完善教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细化和量化各类行政处罚事项的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类型和幅度。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规范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罚没收入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格实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

10.落实“三项制度”。加快完善教育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制度,加强事前、事中、事后执法信息公开,公开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健全执法信息公开机制。执法决定信息的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推广教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完善执法文书,加强执法过程音视频记录,完善执法档案管理,永久保存执法证据,实现执法过程全程有迹。完善重大教育行政执法决定法律审查制度,确保法律审查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

11.促进信息共享。推动省级试点,加快建立统一的教育行政执法信息数据库,利用政务平台逐步实现全国教育执法信息互联共享。以基础教育数据库为基础,推动教育执法信息、职业禁令信息、法人或个人教育信用信息交换。加强教育执法信息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信息的衔接。各地开展学校等教育机构许可、招聘教师等活动时,必须通过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查询组织者、法定代表人、校长、教师等主体信息,执法信息数据库和基础教育数据库。

12、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建立以政府为主导,教育、市场监管、民政、公安、应急管理、卫生、食品药品、城管、税务等部门参与的教育行政执法协调机制,指导推动重大事项执法活动,组织跨部门执法。各地要把执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实施方案,细化任务,明确时间节点,层层压实责任。

13.强化条件保障。切实保障执法经费,编制部门预算时充分考虑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需要。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执法服装和标志,改善执法条件,合理配备执法所需的车辆、通讯、调查取证等装备,保障执法活动正常开展。加强执法人员职业保障,完善基层执法人员保险制度。有条件的地区应当通过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方式提高工伤保障水平。

14.加强执法监督。教育、法制工作机构必须履行执法监督职责。在教育执法过程中,要尊重教育规律,注重保护行政相对人权益,坚决防止多重执法、重复执法、选择性执法,坚决杜绝以罚款代替羁押、以处罚代替处罚。健全教育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机制,对违法违规不作为、乱作为、干扰执法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保障执法对象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发挥行政司法监督纠错作用。大力推进阳光执法,强化社会监督。

15.完善执法基础。完善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提高教育立法质量,尽快形成覆盖各类教育活动的法律体系,为教育行政执法提供明确依据。立足实际,积极推进地方教育立法,完善地方教育行政执法依据和规范。加快《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修订,夯实教育行政执法体系基础,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

16.推进考核评价。将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纳入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指标体系,作为评价教育行政部门法治政府建设成效的组成部分。健全依法行政分级监督考核机制,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每年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行政执法情况。建立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第三方评估机制和公众评审反馈机制,增强执法工作评估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落实这些意见的具体措施。

教育部

201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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