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医药大学本科招生章程最新(北京中医药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作者:教育资讯网 2024-01-26 19:01:40 955

摘要:《北京中医药大学本科招生章程》为您介绍了一般原则和条款。为保证北京中医药大学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自身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为保证北京中医药大学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自身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北京中医药大学本科招生章程最新(北京中医药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第二条北京中医药大学是一所以中医药为主学科的全国重点大学。直属教育部管理,由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北京市共同组建。是国家“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也是教育部高等学校中医药和中西医结合新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现有良乡校区、和平街校区、望京校区三个校区,其中良乡校区位于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大学城,和平街校区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1号,望京校区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6号。

第三条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符合学校毕业和学位授予标准的,学校按规定颁发北京中医药大学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四条学校招生工作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遵循“阳光工程、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综合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学校招生机构下设招生领导小组、招生委员会、招生办公室三级。

第六条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由校长、分管招生工作的副校长和招生就业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协调、决定学校的招生工作。

第七条学校招生委员会由校长和学校其他有关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校友代表组成。负责向学校招生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议。

第八条学校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学校制定的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和实施细则,拟订省级和专业招生计划,制定招生细则并组织实施招生咨询、宣传、招生、信息公开。等待工作。

第九条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并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十条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由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和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十一条我校综合考虑各省(区、市)考生人数和生源质量、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趋势、毕业生就业质量等因素确定省级和专业规划。年度招生计划和分省、专业招生计划由省招生机构和我校向社会公布。

学校设置总招生计划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整各地统考在线学生不平衡情况,解决同分考生录取问题。

第十二条学校本科招生类别包括统一招生、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运动队招生、高水平艺术团招生、少数民族预科招生、内陆藏疆高中招生、第二学士学位招生。等,均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制定并实施。

第十三条为贯彻“人心向学”的办学理念,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感兴趣并有特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按照《转专业》的规定执行。当年《北京中医药大学本科生重大变更实施办法》。

第四章入场规则

第十四条学校的招生招生工作接受教育部的统一领导。按照“学校负责、招生监督”的原则,学校的招生招生工作在省招生主管部门的组织下开展。

第十五条学校按照省招生部门备案规则调取学生电子档案。批次连续自愿申报的,调整比例不得超过公布计划的120%;批次平行自愿申报的调整比例不得超过公布计划的120%。原则上控制在各省公布计划的105%以内。

第十六条根据连续批次的志愿报名情况,如成绩较好的考生不足时,学校可以接受专业调整的非优先考生。如果非最佳候选人的合格候选人数量仍不足,将征集志愿者。根据平行志愿者提交批次,未完成的项目将收集志愿者。如果招募的志愿者仍不足,剩余计划将根据实际情况转移到其他省份。

第十七条对享受各项加分政策(经省主管部门确认的全国高考加分)的学生,学校按照省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分、提高成绩。升级过程中出现分数相同的,按照省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所有高考加分和分数不适用于未安排省级和专业招生计划的高校特色专业、高水平运动队招生、高水平艺术团招生等。

第十八条学校对已提交申请的考生,按照“优先提交分数、符合考生意愿”的原则安排专业(即“分数清”),不设置等级分差对于选定的专业。专业招生成绩相同时,除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外,优先录取相关学科成绩较高的考生(比较顺序为理工科、数学、语文、外语、文学)以及历史、数学、语文、文科、外语)。不能满足全部专业愿望、不遵守专业调整的考生将被取消资格。

第十九条高考省招生综合改革按照本省公布的方案和相关措施执行。考生所选择的科目必须符合我校招生专业科目范围的要求。当专业录取分数相同时,按顺序比较数学、语文、外语成绩,然后比较所选科目及相关成绩:

实施“3+3”模式的省份比较顺序为物理、化学、生物/生命科学、历史、政治、地理;

实施“3+1+2”模式的省份比较顺序为物理(历史)、化学、生物、政治、地理。

专业调整将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

第二十条我校特色专业、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类型学生的招生,按照我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制定的相关招生办法执行。教育之中。

第二十一条根据学校专业培养需要,中医学(五年制专业除外)、中医、公共管理、药学管理、大数据管理与应用、英语、护理等专业部分课程采用英语或者中国人。采用英语和双语授课,建议非英语考生谨慎申请。

第二十二条我校对往届生和新生一视同仁。所有专业均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三条我校体检标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教[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根据专业培养和就业特点,本着对考生负责、维护考生利益的原则,对色盲、色弱等不能准确识别颜色的各类考生,不予录取医学类专业;不鼓励有躯干或肢体残疾的候选人申请医学。专业,否则很难完成学业。

第五章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学校按照有关部门批准的标准和学生所学专业的修业年限收取学费,学生每学年注册时应当缴纳费用。中医、中西医临床医学、针灸推拿、中医骨伤、中药学、中药制药、药学、康复治疗、药学管理、英语、护理学(本科批次或无单独计划)本科批次)专业5800元/年,其中9年制专业和“5+3一体化”专业本科生学费按本科标准收取,研究生按当年研究生标准收取;生物工程专业5500元/年;公共管理、大学数据管理与应用、法学(医学与健康)、护理学(第二批本科专业或单独本科专业)专业,学费为5000元/年。住宿费900-1200元/年。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五条历年招生专业均在北京中医药大学良乡校区学习。新生应按照学校发出的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须知》到学校报到。

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对新生入学后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如发现学生个人信息与入学时提供的高考电子档案不符(包括个人基本信息、既往病史和身体健康状况等),将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学校管理规定。如发现学生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学校设有奖助学金、助学金、助学金和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帮助和指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展勤工助学、发放困难补助和争取社会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二十八条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1号本科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100029;

招生热线:(010)64286231(兼传真);

招生网站:

邮箱:zs@bucm.edu.cn;

纪检监察热线:(010)53911041。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通过我校招生信息网、微信公众号和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向社会公布。最终解释权归北京中医药大学所有。

第三十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校原招生章程同时废止。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上级政策发生变化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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